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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美容护肤合同到期未开店,退回货款

发布者:古律师    发布时间:2022-12-29 15:00:28    浏览次数:156次

(2021)粤20民终2687号

(2020)粤2072民初12305号

2019年8月21日,杨x、李x(甲方,特许方,曲线形体x堂品牌中山市总代理)与吴x、张x(乙方,加盟方,曲线形体x堂品牌中山市x加盟商)签订《加盟协议》一份,约定:甲方经过推荐考核,同意乙方使用“x堂”的商标及品牌识别系统;乙方投资包括向甲方一次性支付区域保护40000元;协议有效期一年。李x在协议落款甲方处签名,杨x在甲方法定代表人处签名,吴x、张x在乙方处签名。

签约后,吴x向李x支付了20000元加盟费、20918元货款。

后吴x、张x因资金问题无法开展项目,且发现“x堂”商标为无效商标,且案涉《加盟协议》未在商务部进行备案,遂发生争议。

x、张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

1.判决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加盟协议》;2.判令杨x、李x共同向吴x、张x返还款项40918元。

x、李x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

1.吴x、张x向杨x、李x支付区域保护金20000元;2.吴x、张x从杨x、李x处提取货物。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为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吴x、张x与杨x、李x签订的《加盟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及形式均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

对于吴x、张x已向杨x、李x支付了部分加盟费20000元、货款20918元的事实,双方均无异议,予以确认。法院综合考量双方的履行情况及违约程度,吴x、张x未实际使用但占用杨x、李x一定区域的商业经营机会等因素,酌情确定杨x、李x已收取的加盟费20000元不需退回,吴x、张x无需再补缴未缴加盟费20000元。关于货款的问题。因吴x、张x并未收到案涉货物,故杨x、李x应向吴x、张x退还货款20918元。

一审法院判决:

一、杨x、李x向吴x、张x返还货款20918元;二、驳回吴x、张x超出上述判项的诉讼请求;三、驳回杨x、李x的全部反诉请求。

杨x、李x不服一审判决,上诉。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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