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01民再51号
(2020)粤0114民初706号
2014年8月吕x与广州云x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x和房产策划代理有限公司(代理方)签订认购书和购房协议,合同落款处,云x委托代理机构处有x和公司的盖章,乙方有吕x的签名。
2016年7月3日吕x交齐了所有购房款,x和公司开具了相应的收款收据。
2016年7月13日吕x办理了涉案房屋的收楼手续并开始使用。
2018年6月30日,涉案房屋被云x公司抵押给广x公司,并办理了抵押权登记。
涉案房屋产权情况表显示,涉案房屋为商品房,未签订合同,未确权,处于在建工程抵押状态,无司法限制情况。产权人信息一栏显示,本房屋未售,无产权人。
吕x发现房子被抵押后,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
1.云x公司、x和公司、广x公司立即为吕x所购买的商品房办理银行解押手续;
2.云x公司、x和公司、广x公司立即为吕x开具涉案房屋的正式**;
3.云x公司、x和公司、广x公司承担诉讼费用。
原审法院认为:
本案中,涉案房屋已办理在建工程抵押登记,广x公司对涉案房产享有抵押权,现涉案房产所担保的主债务并未清偿,抵押人云x公司亦未能按照抵押权人广x公司的要求赔偿损失、提供新的担保物进行置换以涂销抵押登记,吕x要求云x公司、x和公司及广x公司为涉案房屋涂销抵押,理据不足,原审不予支持。
关于吕x要求开具涉案房屋的购房**的主张,是否应开具**及如何开具**,负有履行义务的主体应严格遵守税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接受税务机关的管理和监督。吕x仅要求开具**,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如存在应当开具而未开具**情形的,吕x可向税务机关申请解决,由税务机关按照相关规定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原审法院判决:
驳回吕x的全部诉讼请求。
吕x申请再审,请求:
1.撤销原审判决;
2.依法改判云x公司与广x公司协助吕x办理涉案房屋的涂销抵押手续;
3.依法改判云x公司为吕x开具购房款**;
4.本案诉讼费用由云x公司、x和公司、广x公司承担。
再审法院认为:
本案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应适用当时的法律与司法解释的规定。
关于云x公司、广x公司是否应当为涉案房屋办理涂销抵押手续的问题。
吕x提供其与x和公司就涉案房屋签订的认购书、购房协议以及购房款收款收据、管理费**等证据,证明其与云x公司之间成立房屋买卖关系,且已经实际支付全部购房款并收楼入住涉案房屋的事实,云x公司、x和公司及广x公司均无提出反驳的证据,本院对该事实予以确认。
虽然,涉案房屋是x和公司代理云x公司销售,云x公司并无在上述认购书、购房协议和收款收据中加盖公章,但云x公司作为涉案房屋的开发商,应当对项目销售的情况负有监管的义务。在云x公司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涉案房屋已经销售的情况下,仍然将涉案房屋抵押给广x公司,有违诚信原则。而广x公司虽然对涉案房屋依法享有抵押权,但吕x作为消费者购房人,在已经全额支付购房款并实际入住涉案房屋的情况下,对涉案房屋依法享有相应的物权期待权。该物权期待权不应被广x公司依抵押权而享有的优先受偿权所对抗。故原审法院对吕x涂销抵押手续的请求不予支持,欠妥,再审予以纠正。
关于云x公司是否应当为吕x开具购房款**的问题。
吕x为证明其已经向云x公司支付了购房款,提供了x和公司开具的收款收据予以证明。x和公司作为云x公司的销售代理人,收取吕x支付的购房款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当依法由云x公司承担。x和公司、云x公司对此亦均没有提出异议。在云x公司已经确认收取了吕x全部购房款的情况下,云x公司应向吕x开具相应的购房款**。原审法院认为吕x要求云x公司开具**的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有误,再审予以纠正。
再审法院判决:
一、撤销一审判决;
二、云x公司、广x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为吕x办理案涉房屋的涂销抵押手续;
三、云x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为吕x开具案涉房屋的购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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