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1203民初427号
2020年5月1日,罗xx(原告)与肇庆市xx投资有限公司(被告)签订《肇庆xx城商品房认购书》,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建设的位于肇庆市新区x区x幢x号房,总价款为1009100元。原告须在签署认购书之日付清定金2万元给被告,且原告必须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付该商品房总房价款的30%即309100元(含定金)给被告。原告已交的认购定金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转为购房款的一部分。原告在签订认购书后在2020年5月7日前付清购房款或首付款,并与被告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等;否则,被告有权解除认购书,没收原告的认购定金。原告在签订上述认购书同日支付了定金2万元给被告。
2020年5月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合同编号:草稿合同,房屋编号:x,房屋地址:x)及补充协议,约定:签订合同前,原告向被告支付的定金2万元已抵作商品房价款;原告应当于2020年5月7日前支付首期房价款309100元,余款70万元向银行申请贷款支付给被告。
草稿合同签订当日,原告又向被告支付了购房款8万元。经双方协商,被告同意原告延迟至2020年9月30日支付剩余购房款。后鉴于原告自身原因,其与被告协商退房、返还定金及购房款事宜,但双方协商未果,原告也没有按约定继续支付剩余购房款。被告于2020年10月10日向原告寄送《催款通知书》催款。
原告罗xx起诉,请求:
1.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肇庆xx城商品房认购书》;
2.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定金2万元及购房款8万元;
3.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自2020年5月8日起计算至被告付清上述款项之日止,暂计算至2021年2月1日的利息为2887.5元];
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xx投资公司向法院提出反诉请求:
1.判令罗xx向xx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463元;
2.判令罗xx向xx公司支付合同解除违约金201820元;
3.判令罗xx承担本诉、反诉的全部诉讼费用。
法院认为:
本案为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肇庆xx城商品房认购书》的性质为预约合同,虽然双方后来有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草稿合同),但并没有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签订的商品房预售草稿合同并未向住建局备案及在不动产登记部门网签,不影响被告另行出售案涉房屋及增加其他附加费用,不会扩大被告的损失。因此被告不能按照草稿合同追究原告的违约责任。
同时,由于双方没有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可以要求原告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原告逾期支付购房款,且庭上原告明确表示无经济能力购买案涉房屋,原告主张解除认购书并要求被告返还定金2万元,法院不予支持。
就本案而言,原告不能要求被告退回定金2万元,同时原告还应当赔偿被告所遭受的信赖利益损失。结合本案,被告的信赖利益损失为2020年9月30日(被告同意原告最迟交款日)的次日起至被告提起反诉之日(2021年3月22日)止共173天,按总房价1009100元为基数,参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85%计算为18670元。
法院判决:
解除原告罗xx与被告肇庆市xx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肇庆xx城商品房认购书》;
原告罗xx支付的定金2万元归被告肇庆市xx投资有限公司所有;
原告罗xx应赔偿被告肇庆市xx投资有限公司利益损失18670元;
扣减以上二、三项金额后,被告肇庆市xx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退还原告罗xx购房款613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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