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1)粤0111民初2885号
原告与被告广州某企业管理公司于2020年6月27日签订《运营服务合同》、《附加协议》,约定:原告加盟被告“xx”餐饮项目,服务费100000元;三月内乙方给予甲方不低于一家单店的招商返利。
后原告支付合同款项100000元。
2021年1月18日原告起诉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请求:1.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运营服务合同》及《附加协议》;2.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100000元服务费;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0000元;4.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法院经审理认为:
一、关于涉案合同的性质。
涉案合同符合特许经营合同的法律特征,属于特许经营合同。
二、关于涉案合同是否应当解除的问题。
涉案《运营服务合同》及《附加协议》系原、被告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恪守合同约定,忠实履行合同义务。根据在案证据及原告陈述,原告向被告支付服务费100000元后,被告未履行任何合同义务且原告无法联系到被告,在被告未到庭抗辩的情况下,本院对原告的陈述及证据予以采信。被告在收取原告款项后无故不履行合同义务,符合前述规定中的“当事人一方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情形,现原告要求解除涉案《运营服务合同》及《附加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三、关于原告主张被告返还100000元的问题。
因被告未履行对应合同义务,现涉案合同已解除,故原告主张被告向其返还服务费100000元,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20年6月27日签订的《运营服务合同》及《附加协议》;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返还服务费100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700元,由原告负担400元,被告负担2300元。
【版权与免责声明】如发现内容存在版权问题,烦请提供相关信息发邮件至 335760480@qq.com ,我们将及时沟通删除处理。 以上内容均为网友发布,转载仅代表网友个人观点,不代表平台观点,涉及言论、版权与本站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