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1)粤0111民初1965号
原告与被告广州某企业管理公司于2020年6月24日签订《运营服务合同》,约定:原告加盟被告“xx”餐饮项目,服务费30000元(包括标识使用费、管理培训费等);合同起止时间自2020年6月24日至2022年6月23日止。
后原告支付合同款项30000元。
2021年1月12日原告起诉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请求:被告退还加盟费30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
一、关于涉案合同的性质。
涉案合同符合特许经营合同的法律特征,属于特许经营合同。
二、关于涉案合同是否应当解除的问题。
本案中,原告签订《运营服务合同》后即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支付了合同费用,但是举证期限内,被告未提供证据证实其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导致原告未能实际开展经营活动。综上,被告未为原告提供服务已经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解除涉案《运营服务合同》的诉讼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
三、关于原告主张被告返还30000元的问题。
被告未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故原告主张被告退还全部合同款项30000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
一、原告与被告于2020年6月24日签订的《运营服务合同》于2021年5月16日解除;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返还原告合同款项30000元。
本案受理费550元,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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