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604民初8638号
2018年6月15日,周女士与佛山某服饰公司签订《区域代理合同》,约定周女士加盟该公司某服装品牌,公司给予周女士的供货价格为专卖店国内人民币统一零售价之产品的2.0折(不含税),合同一年一签,自2018年6月15日起至2019年6月14日止。周女士先后向公司支付货款6万元及保证金1万元。
但公司收取款项后不曾向周女士供货,也没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周女士曾于2018年8月去到公司经营场所协商供货事宜,公司告知其回去等待公司供货,期间周女士亦通过微信聊天软件一直向公司催货,但均无下文,周女士无奈之下起诉至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公司立即返还货款及保证金共7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公司承担。
法院经审理认为:
- 本案系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 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需向周女士返还合同款项7万元。
法院判决:
一、公司向周女士退还货款6万元、保证金1万元;
二、驳回周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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