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1)粤0111民初27335号
原告与被告广州某餐饮公司于2020年8月6日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原告加盟被告“xx堂”项目,原告需向被告支付项技术培训费77600元;品牌运营服务费10000元,设计费(平面设计、空间设计、施工设计)2500元;共计90100元。合同有效期为一年,自2020年8月6日至2021年8月5日止。
合同签订后,原告共向被告支付合同款102100元。
2021年8月4日原告起诉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请求:一、请求判决解除原、被告签订在2020年8月6日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品牌使用协议》;二、请求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已经支付的合同款项102100元;三、请求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2021年9月27日案件开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
一、本案案由问题
案涉合同条款符合商业特许经营“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在统一的模式下开展经营”的法律特征,故涉案合同属于特许经营合同,本案为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二、关于原告要求解除涉案合同的请求应否得到支持的问题。
本案中,原告明确其解除合同的依据是基于被告的未履行合同义务,构成根本违约行为,诉讼中,被告亦明确其在合同签订后,实际收取了原告支付的合同款项,但涉案合同签订至今,被告仅提供过一次选址服务,且选址并未成功,本案原告并未实际开展经营,未使用被告的品牌资源,被告亦确认没有为原告提供其他的服务,未履行合同义务,被告于2021年1月15日已经停业整顿,且被告授权使用的商标期限在合同期限届满之前于2021年3月5日已经到期,被告至今未有恢复经营,致使涉案合同已经无法继续履行,导致原告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被告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原告主张基于被告的违约行为解除涉案合同合理,本院予以支持。三、涉案合同解除后的权利义务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本案中,双方确认,原告未实际开展经营,未实际利用被告的品牌资源,现原告主张被告返还合同款项的诉讼请求合理,本院以支持。但在合同签订后,被告确有派人前往被告处协助选址,虽然选址未能成功,被告亦支付了一定的经营成本,从公平合理的角度考虑,对于该部分费用应当予以酌情扣减,故本院综合考虑涉案合同实际履行情况及被告提供协助选址服务的实际情况,酌情认定被告向原告返还合同款项101100元。对于原告诉讼请求超出酌定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
一、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作协议书》与《品牌使用协议》予以解除;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向原告返还合同款项1011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342元,由原告承担20元被告承担2322元
【版权与免责声明】如发现内容存在版权问题,烦请提供相关信息发邮件至 335760480@qq.com ,我们将及时沟通删除处理。 以上内容均为网友发布,转载仅代表网友个人观点,不代表平台观点,涉及言论、版权与本站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