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首页 >  文章资讯

品牌方拒不履行合同义务,股东被判承担连带责任

发布者:古律师    发布时间:2023-01-03 20:47:08    浏览次数:235次

案号:(2020)粤73民终4263号

         (2019)粤0111民初31499号

一审判决:

1、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款项176786.99元;

2、被告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一、被告二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提出上诉请求:

  1. 变更(2020)粤0111民初2729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为上诉人一向被上诉人支付分成款10378元及退回保证金51889元;
  2. 撤销(2020)粤0111民初2729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

2018年4月13日上诉人一与被上诉人签订了《特许经营合同》,上诉人一将其拥有的“XX”品牌资源以合同的形式许可给被上诉人使用,并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活动,故涉案合同约定的内容符合商业特许经营的特性,属于特许经营合同。此后,根据双方签订的《特许经营补充协议(撤场)》,上诉人一尚未支付给被上诉人的分成款为119139.99元,上诉人一需退回保证金100000元给被上诉人,这是双方当事人对于中止合同的约定,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另结合双方共同确认的抵扣款37353元及上诉人一已转帐的5000元,一审法院据此判令上诉人一向被上诉人支付款项176786.99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维持。

上诉人一属于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上诉人二作为上诉人一的唯一自然人股东,其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其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独立,因此一审法院判令上诉人二对上诉人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法有据,本院亦予维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一、上诉人二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法院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590.4元,由上诉人负担。

 

 

 

【版权与免责声明】如发现内容存在版权问题,烦请提供相关信息发邮件至 335760480@qq.com ,我们将及时沟通删除处理。 以上内容均为网友发布,转载仅代表网友个人观点,不代表平台观点,涉及言论、版权与本站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