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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装加盟公司不发货,被判违约及全额退款

发布者:古律师    发布时间:2022-12-27 11:24:37    浏览次数:232次

(2019)粤0604民初8638号

2018年6月15日,周x(合同乙方)与被告佛山市x服饰有限公司(合同甲方)签订《区域代理合同》,约定:乙方必须具备『x』品牌展厅或档口,遵守甲方的制度开发经营『x』专卖店/专柜;乙方须向甲方交纳品牌合作保证金¥10000元;乙方一年内(即2018年6月15日至2019年6月14日),在代理地区销售净回款(货柜款、保证金等除外)最少达50万元;否则甲方有权单方调整乙方区域代理开发权;甲方给予乙方的供货价格为『x』专卖店国内人民币统一零售价之产品的2.0折(不含税)。

原告于2018年4月24日向被告x公司支付了2018年秋款订金3万元,于2018年6月15日支付了冬款货款定金3万元,同日支付了保证金1万元,收据上均盖有佛山市x服饰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

x起诉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返还货款及保证金7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

根据涉案《区域代理合同》的约定,本案系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原告提供涉案合同及收据证明其与被告x公司存在合同关系及其已经支付合同款项7万元,两证据可相互印证,在被告未能举证反驳的情况下,足以证明上述事实,故本院予以确认。

原告主张被告未履行合同义务,要求被告x公司退还其已支付的合同款项被告x公司应当承担举证证明其履行合同情况的责任,但其未能举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本院采信原告的主张,认定被告x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被告x公司与原告签订涉案合同并收取合同款项7万元,至今已一年余,却未能履行任何合同义务,已构成根本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x公司退还7万元合同款项,包括6万元货款及1万元保证金,具有事实、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要求被告x公司的两名股东即被告郭x、伍x承担退款责任,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十条规定:“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案合同主体为被告x公司,x公司为企业法人,上文本院已判令其承担退款责任,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该责任应由其独立承担,原告要求其股东一并承担该责任缺乏事实、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

一、被告佛山市x服饰有限公司向原告周x退还货款6万元、保证金1万元;

二、驳回原告周x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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