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1)粤0111民初4075号
原告与被告广州某餐饮管理公司于2020年7月25日签订《保留区域签约申请表》,约定:经营品牌为“xx道”,申请预留地区为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截止日期为2020年8月5日;总投资款128000元整,由原告支付人民币40000元整,仅用作2020年7月25日至2020年8月5日保留投资名额的订金,截止2020年8月5日前,若原告因个人原因决定终止或取消合作,被告应全额退还订金人民币40000元整。保留期间,被告提供选址服务,若原告终止或取消合作,原告需支付选址老师不高于1000元整的选址工资及外出工资。
同日,原告向被告尚禾公司支付订金40000元。
2020年8月15日,双方签订《解除合同协议》,约定被告退还原告39000元,并约定违约金五万元、违约方承担守约方的律师费等费用。
后被告向原告退回退款10000元。
2021年1月28日原告起诉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请求:1.被告履行《解除合同协议》规定的义务,支付退还款29000元以及逾期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2.被告支付违约金50000元;3.被告承担本案所产生的诉讼费用(包括案件的受理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5000元及律师差旅费2000元等)。
法院经审理认为:
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保留区域签约申请表》后,经原告与被告协商予以解除,并达成《解除合同协议》,约定被告分三期返还原告款项共39000元。经审查,该《解除合同协议》无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具有法律效力,原告与被告应依该《解除合同协议》履行各自权利义务。
本案中,原告陈述被告仅返还款项10000元,未返还剩余款项29000元,并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为证,被告在举证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本院对以上事实予以确认,被告的行为构成违约,应负违约责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尚欠款项29000元的诉讼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解除合同协议》中“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伍万元,并应承担守约方的全部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鉴定费、公证费及律师费”的约定,被告应支付原告违约金50000元及承担因原告维权而合理支出的律师费用,经审查,原告要求被告承担的律师费5000元的诉讼请求未超出《广东省律师收费管理办法》律师收费参考范围,属合理收费范围,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律师差旅费2000元,原告未提交相应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因违约金已包含利息等经济损失在内,本院已支持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原告另主张利息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向原告支付款项29000元;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0000元;
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500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950元,由原告负担50元,被告负担1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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