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0)粤73民终2255号
(2019)粤0115民初4297号
一审法院判决:
1、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两份《区域代理服务合同书》无效;
2、被告应向原告返还已支付的200000元。
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请求:
- 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上诉人向被上诉人返还100000元;
- 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按比例承担。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
一、关于一审判决确认两份《区域代理服务合同书》无效以及上诉人返还被上诉人200000元是否正确的问题。
关于本案的实体部分,涉案两份《区域代理服务合同书》符合《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属于特许经营合同。上诉人系个人而非企业,并无特许人资格,因此其与被上诉人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因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而无效,上诉人应向被上诉人返还已支付的200000元,一审法院对此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一审判决是否超出诉讼请求,被上诉人向一审法院请求撤销两份《区域代理服务合同书》,一审法院已于庭审时明确向双方询问如法院认定该两份涉案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双方的意见,双方均给予明确回复,即一审法院在作出无效认定前已经履行释明义务并询问双方当事人的意见,不存在程序违法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情形。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法院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上诉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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