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0)粤0111民初25558号
2018年11月10日,x康公司(甲方)与原告王某某(乙方)签订《项目合作协议》,约定原告在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加盟被告“xx堂产品系列”餐饮项目,合同期限自2018年11月10日至2019年11月9日止,合同期限为一年,项目运营培训服务费用48800元,违约方还应另向守约方支付合同金额30%的违约赔偿金。若实际损失大于合同金额的30%则以实际损失为准。
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支付合同款项48800元,体验店材料全款55159元。
原告没有开店经营。
原告王某某提出诉讼请求:
- 被告退还全部材料费用55159元;
- 被告赔偿原告30%的违约金16547.7元;
- 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法院认为:
本案从原、被告签订的《项目合作协议》内容看,被告为原告提供“xx堂”项目的运营指导、培训、咨询及技术支持等,要求原告按其要求开展经营活动及一次性支付相关费用,原告店铺的设备及经营产品中所涉及的物料从原告处采购,原告门店所需要的广告标识物品也必须为约定品牌等等,协议条款符合商业特许经营“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在统一的模式下开展经营”的法律特征,故涉案合同属于特许经营合同。
关于原告主张被告返还材料费55159元及违约金16547.7元的诉讼请求。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收据,原告已经实际向被告支付了货款55159元,举证期限内,被告无提供证据证明其向原告实际发送了该货款项下的具体货品,构成违约,现原告主张其返还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涉案合同第八条的约定内容,任何一方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守约方的经济损失。赔偿计算方式为:已经支付的运营培训费用概不退还,同时违约方还应另向守约方支付合同金额30%的违约赔偿金。本案原告实际向被告支付合同款48800元,材料款55159元,现原告主张按照材料款的30%支付违约金16547.7元可行,本院予以确认。
判决如下:
一、被告退还原告材料款55159元;
二、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16547.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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