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1)粤73民终469号
(2020)粤0111民初17631号
一审判决:
1、双方签订的合同解除;
2、被告向原告返还46000元。
上诉人广州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请求:
1.撤销(2020)粤0111民初17631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改判驳回被上诉人一、被上诉人二的诉讼请求;2.被上诉人一、被上诉人二承担本案一、二审的诉讼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
一、关于上诉人有无违约行为的问题。
根据涉案合同约定,上诉人应为被上诉人一、被上诉人二提供核心资料、理论培训、技术培训、网络课程、开业指导、选址评估、设计辅助、店铺督导等服务,在上诉人所需提供的服务中并非全部均须以选定地址为前提,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涉案合同签订后,上诉人仅为被上诉人一、被上诉人二提供了核心资料及线上选址等服务,且现有证据仅能证明被上诉人二自愿延迟其中的理论课程的学习,故一审法院据此认定上诉人构成违约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二、关于一审判决返还的金额是否合理的问题。
本案中,涉案合同签订后,被上诉人一、被上诉人二未实际开店经营,上诉人亦仅为被上诉人一、被上诉人二提供了核心资料及线上选址服务,故一审法院酌定扣除服务对价后,上诉人应向被上诉人一、被上诉人二返还46000元及利息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法院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50元,由上诉人负担。
【版权与免责声明】如发现内容存在版权问题,烦请提供相关信息发邮件至 335760480@qq.com ,我们将及时沟通删除处理。 以上内容均为网友发布,转载仅代表网友个人观点,不代表平台观点,涉及言论、版权与本站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