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0)粤73民终4088号
(2019)粤0111民初32067号
一审判决:
被告向原告返还货款24000元及保证金20000元。
上诉人广东某投资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请求:
- 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上诉人仅向被上诉人返还款项16000元;
- 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上诉人承担。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为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审理的焦点问题为一审法院判令上诉人返还被上诉人货款24000元及保证金20000元,合计44000元是否恰当。
对此,本院认为,涉案店铺没有实际开业且上诉人没有发货给被上诉人,签订合同后双方只是就店铺的商品问题进行了洽谈,实际上被上诉人没有使用其他经营资源。鉴于此,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被上诉人可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单方解除权,且上诉人在一审中也同意解除合同,因此一审法院判令合同解除,合法有据;但是在合同解除后,考虑到合同中约定了提前终止合同的一方应向另一方支付部分违约金进行补偿,故一审法院判令上诉人将货款余款24000元及保证金20000元返还被上诉人恰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法院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由上诉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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