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0)粤73民终695号
(2019)粤0111民初21408号
一审判决:
- 解除双方签订的《餐饮服务协议书》和《选取原材料协议》;
- 被告向原告返还服务费48000元、选取原材料及设备的费用30600元。
上诉人广州XX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请求:
- 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一审全部诉讼请求;
-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19年4月25日、4月30日分别签订涉案《餐饮服务协议书》和《选取原材料协议》,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了服务费50000元、选取原材料及设备费用30600元,共计80600元,上诉人还承诺赠送2000元食宿补贴,但无证据证明其已向被上诉人支付该笔费用。
2019年5月14日前后,被上诉人通知上诉人要求解除协议并于2019年5月21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鉴于被上诉人并未实际开店经营,涉案协议除了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服务费50000元、选取原材料及设备的费用30600元,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提供2-3天培训外,被上诉人并未实际开店经营,故一审法院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认定被上诉人有权在涉案两份协议签订后的一定期限内单方解除合同,并酌情认定上诉人应返还扣除培训服务对价2000元后的服务费48000元和选取原材料及设备的费用30600元,合法恰当,本院予以维持。
二审法院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765元,由上诉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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