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际化的今天,企业的“国籍”越来越模糊。尤其是科技创新类的企业,由于早期企业融资规模较大,投资方来自世界各地,因此企业的股东分布很广,来自不同的国家。
以阿里巴巴和腾讯为例。两家企业创立上世纪末,当时刚好碰上互联网科技泡沫,很多投资人不远投资。再加上国内风投行业还没有发展起来,因此阿里和腾讯只好到海外需求投资者。结果,日本软银集团投了阿里2000万美元,控股30%多;香港的李泽楷投了400万美元,持有腾讯20%股票。至于李泽楷以1200万美元吧腾讯股票转让给南非MIH集团,那是后来的事情了,李泽楷也因此错失了成为世界超级富豪的机会。
到目前,阿里和腾讯两家公司的大股东都是海外投资机构。阿里巴巴的第一大股东是日本软银集团,持股29.2%;第二大股东雅虎,持有15%的股份。而作为主要创始人的马云只有7%的股份。腾讯的第一大股东是南非MIH集团,控股33.17%,创始人马化腾只有8.63%的股份。
(△ 南非MIH集团是腾讯第一大股东,持有33.17%的股份)
如果从公司的大股东来看,阿里巴巴和腾讯确实不是中国“国籍”,都是海外企业。但是,在公司的章程中,设立了特别的制度,确保了创始人对公司的实际控制,投资者只是享受股票市值和利润而已,没有权利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
比如,阿里巴巴采用合伙人制度,由合伙人提名董事会的大多数董事人选,而非根据股份的多少分配董事席位。这个制度就确保了阿云和他的创始人实际控制了公司,而不会被软银和雅虎控制。
阿里巴巴之所以不在香港,而是远到纽约上市,就是以为当时相当证交所不支持“同股不同权”的制度,而纽交所却有这个制度。
今天的香港为了挽留科技公司上市,也开始采用了“同股不同权”的制度。因此,小米才决定在香港上市。只有30%股份的雷军,通过“同股不同权”的制度设计,可以完全控制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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