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藏证明应当包括下列各项:
1、保藏单位的名称和地址;
2、专利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地址;
3、收到生物材料的日期;
4、专利申请人给予该生物材料的识别符号,以及对该生物材料的分类命名或者科学描述;
5、保藏单位给予的保藏编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藏单位对生物材料不予保藏,并应当通知专利申请人:
1、该生物材料不属于保藏单位接受保藏的生物材料种类;
2、该生物材料的性质特殊,保藏单位的技术条件无法进行保藏;
3、保藏单位在收到保藏请求时,有其他理由无法接受该生物材料。
保藏单位收到生物材料以及保藏请求后应当及时进行存活性检验,并向专利申请人出具经保藏单位盖章和负责人签字的书面存活证明。存活证明应当记载该生物材料是否存活,并应当包括下列各项:
1、保藏单位的名称和地址;
2、专利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地址;
3、收到生物材料的日期;
4、保藏单位给予的保藏编号;
5、存活性检验的日期。
在保藏期间内,应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随时提出的请求,保藏单位应当对该生物材料进行存活性检验并向其出具经保藏单位盖章和负责人签字的书面存活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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