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闭店后品牌方拒绝退保证金,法院:要退

发布者:古律师    发布时间:2022-12-27 11:29:42    浏览次数:213次

案号:(2020)粤0111民初31917号

2015年11月26日,被告好某某公司(甲方)与原告纪某某(乙方)签订《广州市好某某贸易有限公司—合同书》,约定:甲方同意将“好某某”品牌百货商品经销权授予乙方,合同期限:自2015年12月30日至2018年12月29日止。乙方三日内缴清商品保证金30万元正。甲方收取乙方品牌权益金2.5万元整,合同解除终止或者合同期满,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返还。任何一方不得违约,如一方违约应向对方赔偿违约金20万元。

2015年12月1日,原告向被告支付300000元,被告出具收据。

2018年9月6日,被告好某某公司(甲方)与原告纪某某(乙方)签订《撤店补充合同》,载明:乙方在2018年11月14日拆除门头招牌,收银台背景墙唛头以及所有广告画等,连同物流一起返还;乙方支付物流费用,甲方收到商品60天检验无误根据合同返还商品保证金给乙方,乙方返还原合同及收据。

原告纪某某提出诉讼请求:

  • 被告好某某公司向原告返还商品保证金人民币300000元;
  • 被告好某某公司向原告赔偿占用资金的利息损失,以300000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计至清偿日止;
  • 被告李某某对上述被告好某某公司应返还款项及利息赔偿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

院认为

关于涉案《广州市好某某贸易有限公司—合同书》的性质。从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内容看,被告授权原告在指定区域范围开设“好某某”品牌店,被告对原告的经营管理、系列商品采购等提供服务、进行指导培训。上述合同内容符合特许经营的法律特征,故涉案《广州市好某某贸易有限公司—合同书》性质上属于特许经营合同,本案为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关于原告要求返还保证金300000元及支付利息的问题。现涉案合同已终止履行,按照合同的约定,原告应向被告发送剩余货品,被告应返还原告保证金300000元。本案中,原告提供的《托运单》、微信聊天记录、图片等证据可以证明原告已经于2018年11月19日向被告退回剩余货物,按《撤店补充合同》的约定,被告应在60日内向原告退还保证金300000元。被告未按约定退回保证金,构成违约,原告请求被告退回保证金300000元及自起诉之日起以300000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李某某就本案是否承责的问题。根据好某某公司的企业公示信息显示,该公司的商事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即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因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在担任好某某公司的唯一自然人股东期间,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故被告李某某应对被告好某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判决

一、被告返还原告纪某某保证金300000元及利息(以300000元为本金,自2020年9月9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李某某就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与被告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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