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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开店五个多月,加盟商起诉获退一半加盟费

发布者:古律师    发布时间:2023-01-01 22:08:04    浏览次数:164次

案号:(2021)粤0111民初1980号

原告与被告某福(广州)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0日签订《合作服务协议书》,协议约定:原告在广东省中山市三乡区范围内加盟被告“xx幸福堂”餐饮项目;合同期限自2020年6月10日起至2021年6月11日止;原告向被告一次性支付相关费用40000元(该费用包含:项目技术培训学习费、后期运营指导费、广告推广费、版权授权费、设备费等费用)。

2020年6月14日,原、被告签订《供货协议》,约定:自2020年6月14日起原告向被告采购首批材料款总共48835元,己付24835元作为定金,尾款24000元原告应于本协议签订起于发货前向甲方付完全款。此款项只可换取物料,不可退现金。等等。同日,原告向被告支付材料订金24835元。2020年6月25日,原告向被告支付材料款24000元。

原告于2021年1月12日起诉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要求解除与被告签订的相关协议,并退还加盟费40000元及退回物料款13511元。

法院审理认为:

1、关于涉案合同性质问题。

根据原、被告签订的《合作服务协议书》,原告向被告申请开办“xx幸福堂”专门店,一次性支付相关服务费,并按照被告要求在统一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因此,本案属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2、关于原告主张解除涉案合同的问题。

特批待遇申请表载明原告享受公司线上运营服务(美团、饿了么)以及网红直播线上宣传,被告庭审确认没有为原告提供线上运营服务。对于网红直播上宣传,被告认为该约定是对公司品牌的宣传而不是对原告店铺进行宣传,根据《特批待遇申请表》上的约定应当是针对原告的店铺,如果是对被告品牌的宣传,按常理无效跟原告单独约定,因此,被告的解释不合常理。网络时代对商业经营产生重要影响,被告没有为原告提供线上运营服务、网红直播线上宣传,将对原告经营产生不利影响,无法达到原告期望的经营效果,原告请求解除合同,合情合理,法院予以支持。由于原告起诉状副本送达至被告的时间为2021年1月25日,故涉案合同的解除时间为2021年1月25日。

3、原告要求返还合同款及物料款金额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庭审中原告称经营5个月至2021年1月31日停业,被告对此否认,双方对此均未提供证据,结合原告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起诉,法院采信原告的主张,确认原告停业时间为2021年1月31日。合同期限一年,原告经营5个多月,原告请求全额退回合同款40000元,缺乏法律依据,法院综合考虑被告的违约程度、原告经营时间、合同期限,酌情确定被告退还原告合同款20000元。对于材料款13511元,虽然《供货协议》约定材料款只可换取物料不可退现金,但是原告已经停业,换取物料对原告无实际意义,该约定显失公平,被告应将余下材料款13511元退回给原告。

法院判决:

1、《合作服务协议书》于2021年1月25日予以解除;

2、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向原告返还合同款项20000元;

3、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向原告返还材料款13511元;

4、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37.78元,由原告负担425.78元,被告负担71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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