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0)粤73民终4083号
(2019)粤0115民初8286号
一审判决:
- 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及《协议书》;
- 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加盟费50000元及物料和设备费70161元。
上诉人广州市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请求:
- 撤销(2019)粤0115民初8286号民事判决,并依法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于2019年5月签订《合作协议》《协议书》后,涉案店铺未实际开店经营,被上诉人尚未使用上诉人涉案合同约定的品牌资源;上诉人在收取款项后尚未将物料及设备交付给被上诉人,被上诉人便于2019年11月提起本案诉讼。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关于“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的规定,被上诉人可主张单方解除权,一审法院判决解除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签订的《合作协议》《协议书》并判令上诉人返还加盟费50000元及物料和设备费70161元,合法恰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法院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703元,由上诉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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