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0)粤73民终4806号
(2020)粤0111民初3209号
一审判决:
被告向原告退还全部合同款项68800元。
上诉人广州XX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请求:
- 撤销一审民事判决;
- 驳回被上诉人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
- 一、二审案件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
一、本案案由问题
本案为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二、关于一审判决上诉人返还被上诉人全部服务费是否正确的问题。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本案中,一审法院认定合同解除的原因在于被上诉人享有单方解除权,而非上诉人构成违约,基于双方未有继续履行合同、被上诉人并未享受上诉人提供的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判决上诉人向被上诉人退还合同款项688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应当承担部分合同解除责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法院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520元,由上诉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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