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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商签约四个多月未开店,获退大部分加盟费

发布者:古律师    发布时间:2023-01-02 14:06:32    浏览次数:186次

案号:(2020)粤73民终3758号

  • 粤0111民初35098号

一审判决:

1、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2、被告向原告返还加盟费59800元。

上诉人广州市XX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负担。

法院经审理认为:

一、本案案由问题

本案为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二、关于一审判令解除涉案合同是否适当的问题。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即法律赋予了被特许人在一定期限内享有单方解除权。在本案中,被上诉人作为被特许人,依法可以在涉案合同订立后的合理期限内行使单方解除权。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于2019年5月9日签订涉案合同,涉案合同签订后,被上诉人曾于微信聊天中向上诉人工作人员明确表示要退出合同,且于2019年9月24日向上诉人发送《律师函》,告知上诉人因其未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导致涉案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要求其返还加盟费。上诉人确认收到上述《律师函》。

因此,被上诉人已向上诉人明确提出解除合同。虽涉案合同未约定合理解除期限,但考虑到涉案合同签订后双方并未选址成功,被上诉人未实际开店,亦未实际使用上诉人的经营资源,且时间较短,故被上诉人提出解除合同在合理期限内,一审法院支持被上诉人行使单方解除权解除涉案合同合法合理,本院予以维持。

  • 关于上诉人是否应向被上诉人退还加盟费的问题。

本案中,被上诉人依法解除涉案合同,上诉人应当返还被上诉人已支付的费用。一审法院根据涉案合同签订后,上诉人对被上诉人确已提供了经营地址丈量、绘制效果图、施工图等服务,被上诉人对此应承担相应的费用,故酌情认定上诉人应返还被上诉人加盟费598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亦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主张涉案合同约定被上诉人单方终止合同属于违约、上诉人不应退回合同款项,该上诉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295元,由上诉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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