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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期满,公司未提供指导培训服务违约,被判退加盟费

发布者:古律师    发布时间:2022-12-30 14:33:22    浏览次数:246次

案号:(2021)粤0111民初5339号

原告与被告广州某品牌公司于2019年12月30日签订《合作服务协议》,约定:原告加盟被告“xx炒饭”餐饮项目,期限自2019年12月30日起至2020年12月30日止;指导培训服务费用为人民币52000元(包含甲方配送给乙方的协议配置设备及甲方提供的相关技术培训服务费)。

2019年12月31日,原告向被告提出《特殊合作申请单》,被告同意原告如下申请:1.申请52000元合作xx侠旗舰店;2.先交1万元定金保留名额,于2019年12月31日前补齐50%合同款,余款在店铺确定,装修好之后补齐;3.合同终生授权,免费续签。

后原告支付部分合同款项26000元。

2021年2月10日原告起诉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请求:1.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合作服务协议》于2020年12月1日解除;2.被告向原告退还26000元;3.被告向原告赔偿差旅费30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法院经审理认为:

一、关于涉案合同的性质。

涉案合同符合特许经营合同的法律特征,属于特许经营合同。

二、关于原告主张解除涉案《合作服务协议》的问题。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

可见,特许经营合同的一个主要特征在于,特许人与被特许人在信息获取上的不对称,被特许人主要依据特许人提供的信息来判断、决定是否进行加盟,因此《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了特许人负有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的义务,且特许人在推广宣传活动中不得有欺骗、误导的行为,其目的就是保证被特许人在掌握特许人真实信息的基础上做出正确、合理的商业投资判断,以防止商业欺诈,促进公平交易。

本案中,原告认为被告未取得特许经营的资质,无实施特许经营的能力,未按《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向原告披露合作项目的信息,在收取原告款项后,仅派人协助店铺选址一次且未果,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指导培训等义务,导致原告无法实际开店经营。举证期限内,被告没有提交相反证据证明原告的主张不成立,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

上述协议书签订后,原告已经依约向被告支付了合同款项,被告应为原告提供协议书约定的特许经营服务,但直至《合作服务协议》履行期限届满,均未有证据显示被告通知并为原告依约提供了指导培训等服务,原告亦没有利用被告的经营资源。在被告的上述行为已构成违约,协议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况下,原告要求解除《合作服务协议》合理合法。

三、关于原告主张被告返还26000元并赔偿差旅费3000元的问题。

本案中,原告支付协议款26000元,但被告未按《合作服务协议》的约定提供培训指导等特许经营服务,构成违约,原告亦未实际利用被告的经营资源,故其要求被告返还协议款项26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赔偿差旅费3000元,但未提交证据证实,故对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驳回。

法院判决:

一、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12月30日签订《合作服务协议》于2021年1月15日解除;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向原告返还协议款项26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负担75元,被告负担4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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