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天冷静期被法院认定无效,加盟两个多月后仍可单方解约
加盟商于2020年10月10日与广州某餐饮公司签订加盟合同,加盟该公司某国潮奶茶品牌,并向该公司支付了78000元加盟费。
后该公司协助加盟商进行选址,但地址一直无法确定,且公司选址规则与合同约定不一致,加盟商遂提出解约退款,公司拒绝,此时距离合同签订已超过两个月,远远超过了合同约定的3天冷静期。
加盟商咨询律师后,在律师的分析及成功案例的鼓励下,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律师接受委托后于2020年12月19日向该公司送达《解约律师函》,通知公司解除加盟合同,并要求公司全额退回加盟费并承担违约责任,公司消极处理。
后律师代理加盟商起诉,最终法院认定加盟合同约定的3天冷静期无效,认可加盟商于2020年12月19日向公司送达《解约律师函》的法律效力,以《解约律师函》送达公司的时间作为加盟合同解除的时间。
最终法院判决公司需向加盟商退回加盟费75000元。
【版权与免责声明】如发现内容存在版权问题,烦请提供相关信息发邮件至 335760480@qq.com ,我们将及时沟通删除处理。 以上内容均为网友发布,转载仅代表网友个人观点,不代表平台观点,涉及言论、版权与本站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