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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生实习时意外身亡 格力电器因救治不当被法院判赔35万余元

发布者:M123456    发布时间:2018-05-18 13:42:46    浏览次数:219次

大河网讯(记者 宋向乐)在校学生在格力电器(郑州)公司实习时意外身亡,格力电器因救治不当被金水区法院一审判赔35万余元,校方被判赔26万余元。5月17日,大河网记者从郑州市中级法院获悉,法院驳回格力电器(郑州)有限公司上诉,维持一审原判。

马某在格力电器实习期间的实习证

大河网记者了解到,死者马某为郑州市科技工业学校2015级城电专业的学生。2017年5月由该校统一安排至格力电器总装分厂实习。马某与格力电器签订《应届毕业生实习协议》,实习期间工号为029791。

2017年6月2日,马某在格力电器员工宿舍楼前死亡。郑州市中心医院高新区急救站出具的病例显示,初步诊断:救前死亡,死亡原因待查。同日,郑州市中心医院出具诊断证明书,处理意见为救前死亡。

本案的控辩双方聚焦的焦点问题是,格力电器是否对马某的死亡存在救治不当的行为。

格力电器提供的证据显示,其于2017年5月23日通过电话与马某联系即已得知其身体不舒服的事实,并于2017年5月25日作出马某自离除名的决定。

自此至马某死亡期间,被告格力电器和郑州市科技工业学校并没有将该情况及时向马某父母反映,未尽到有效地管理义务,致使其家属失去了第一时间救治马某的机会。

一审法院同时认为,格力电器和校方亦未当面查看马某具体身体状况,没有采取相关照顾措施,对于马某的相关情况不掌握、不了解,至2017年6月2日晚,马某同宿舍室友发现马某身体异常并报告才得知。法院认为格力电器和校方在上述过程中存在未尽管理,照顾义务的过程,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马某室友发现并报告马某身体异常后的近1个小时时间内,被告格力电器相关人员处置不当,未在第一时间将马某送医救治,且在此期间未通知被告郑州市科技工业学校,导致马某‘救前死亡’,故被告格力电器还存在救治不当的过错。”

最终,金水区法院的一审判决为:被告郑州市科技工业学校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尹燕、马守国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227047.36元,精神抚慰金4万元;被告格力电器(郑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尹燕、马守国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283809.2元,精神抚慰金5万元;驳回原告尹燕、马守国的其他诉讼请求。

郑州市中级法院二审认为,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的证据。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遂作出驳回格力电器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以案说法】

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应签订三方实习协议

大河网记者了解到,2016年4月11日,由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颁布《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学生参加跟岗实习、顶岗实习前,职业学校、实习单位、学生三方应签订实习协议。协议文本由当事方各执一份。未按规定签订实习协议的,不得安排学生实习。

本案中,马某仅与被告格力电器签订有实习协议,未与被告郑州市科技工业学校签订实习协议,格力电器与学校之间也未签订相关实习协议。另,第二十二条规定,职业学校安排的实习指导教师和实习单位指定的专人应负责学生实习期间的业务指导和日常巡视工作,定期检查并向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报告学生实习情况,及时处理实习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并做好记录。

本案中,格力电器和学校未尽管理,照顾义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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